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潮州市潮安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已由安发改农〔2018〕132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广东恒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上述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咨询服务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概况
2.1.1招标项目名称:潮州市潮安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咨询服务
2.1.2工程建设地点:潮州市潮安区
2.1.3工程建设规模:潮州市潮安区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工程涉及潮安区庵埠、彩塘、东凤、江东、金石、龙湖、沙溪、凤塘、浮洋、登塘、古巷共11个行政镇,并按镇域分成11个项目区进行实施,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渠系治理、池塘治理、生态休闲功能区建设、渠系建筑物四大部分,以及部分运营设施。工程治涝面积共42.67万亩,其中内洋南总干涝区14.4万亩、内洋西总干涝区7.17万亩、凤水涝区7.64万亩、江东涝区2.15万亩、古枫涝区10.88万亩、登塘坎下洋涝区0.29万亩、登塘白水涝区0.14万亩。工程治理河渠水系380条,总长389.97km,包括护岸总长327.22km、配套绿化带337.57 km、配套栏杆带342.06 km、配套步行道148.00km;治理池塘387个,总面积120.11万m²,共建设护岸 54.41km,绿化带 60.81km,栏杆 73.25km,人行道 29.78km,清淤总面积120.11万m²;建设生态休闲功能区33处,总面积32.63万m² ;渠系沿线建筑物:重建桥梁9座,重建机耕桥22座,过路涵共3座,配套沿渠排水涵管55.03km。
以上建设内容以最终批复的设计方案为准,在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项目实施机构有权对以上建设内容作出调整。
工程总投资196329.27万元。其中工程部分174280.65万元、专项工程部分投资共计10261.63万元, 建安期融资利息11787.00万元。建安期3年。
2.2招标范围:
2.2.1标段划分:本项目设1个标段。
2.2.2招标内容:
2.2.2.1水土保持监测
水土保持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水土流失影响因素、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危害(如有)和水土保持措施等。
(1)水土流失影响因素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表组成物质、植被等自然影响因素;
b.项目建设对原地表、水土保持设施、植被的占压和损毁情况;
c.项目征占地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变化情况;
d.本项目相关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情况。
(2)水土流失状况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水土流失的类型、形式、面积、分布及强度;
b.各监测分区及其重点对象的土壤流失量;
c.本项目相关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情况。
(3)水土流失危害(如有)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水土流失对主体工程造成危害的方式、数量和程度;
b.水土流失掩埋冲毁农田、道路、居民点等的数量、程度;
c.对高等级公路、铁路、输变电、输油(气)管线等重大工程造成的危害;
d.生产建设项目造成的沙化、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e.对水源地、生态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塘坝、航道的危害,有可能直接进入江河湖泊或产生行洪安全影响的弃土(石、渣)情况;
f.本项目相关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情况。
(4)水土保持措施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植物措施的种类、面积、分布、生长状况、成活率、保存率和林草覆盖率;
b.工程措施的类型、数量、分布和完好程度;
c.临时措施的类型、数量和分布;
d.主体工程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
e.水土保持措施对主体工程安全建设和运行发挥的作用;
f.水土保持措施对周边生态环境发挥的作用;
g.本项目相关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情况。
2.2.2.2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服务
主要包含以下技术服务内容: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本项目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以及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在水土保持方面为业主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包括编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就水土保持验收有关方面的事宜协助业主同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并确保本项目的验收顺利进行,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备证明文件。
2.2.3最高投标限价:总金额暂定为665.30万元,其中水土保持监测485.30万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80.00万元,最终以潮安区财政局审定的为准。
2.2.4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完工验收及水土保持专项工程验收通过为止。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2、2017年1月1日至今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项目业绩(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